发布时间:2019-05-20 17:45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6898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19〕6号
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1735079XQ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街道小河口村1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文俊
我局于2019年5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焦炉烟囱处3月1日1个时间段(10时),二氧化硫实测平均浓度62.5mg/m3;3月22日4个时间段(16时、17时、20时、21时),二氧化硫实测平均浓度分别为51.2mg/m3、53.28mg/m3、52mg/m3、50.79mg/m3;共计5个时间段内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50mg/m3。
以上事实,有①师宗县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5月8日对你公司安技科技术员周某某、云南碧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张某的调查询问笔录;②2019年5月5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云环监通〔2019〕30号)通知;③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监测科污染源环境质量报表等3份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19年5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师环罚告字〔2019〕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2.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