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04 09:33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7130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19〕3号
师宗县瑞隆玻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K42E455
地址:师宗县丹凤街道小河口118号(大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昌高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19年3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以上事实,有①师宗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9年3月25日对师宗县瑞隆玻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昌高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②现场照片2份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我局于2019年4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师宗县环境保护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