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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师环罚〔2019〕2号)

发布时间:2019-04-03 09:14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7444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环罚〔20192

 

云南永吉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5662051445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工业园区(大同片区)

法定代表人:平锐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193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砂石等生产原料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废机油流失、渗漏。

以上事实,有①师宗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9320日对云南永吉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候易发和管理人员陈学东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②现场照片等2份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我局于20193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师宗县环境保护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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