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1-15 10:27 来源: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7484
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环罚〔2019〕1号
师宗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676569950P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矣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宏武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19年1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师宗县环境监测站于2018年11月13至14日对你公司2018年第4季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发现你公司焦炉烟囱二氧化硫和1#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颗粒物监测数据存在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师宗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师环监字〔2018〕51号)和师宗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月3日对你公司安全环保科科长李鹏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19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2.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3.立即对锅炉脱硫出口标准样品考核不达标情况进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