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2 10:10 来源:五龙乡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1444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申报材料:身份证
权限范围:为区县级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权益查询服务
社会保险登记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5.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6.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岗位职责和权限 :
受理人:省、州、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事项申请岗位的工作人员。
审核人:省、州、市(县)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事项审查岗位的工作人员。
决定人:各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事项审查岗位的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社会保障卡服务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全文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人社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全文。
岗位职责和权限:办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业务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