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1 16:58 来源:师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4807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 165 号)、《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第22号公告)、《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曲靖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2017〕15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继续按照《师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师宗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师建发〔2021〕第 11号)文件要求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维修资金交存的重要性、必要性,务必按照交存范围、交存标准、交存方式等要求,切实做好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禁止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代收的须及时足额交存至师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维修资金专户。
师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