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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户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3-11-13 14:59  来源:师宗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5360

师宗县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户:

您好!为规范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经营,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本办法已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对此温馨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活动的经营业户,应自收到此封信起60日内前往师宗县交通输局办理小微型客车备案登记。

2.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师宗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应当提前30日内向社会公告,并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师宗县交通运输局提交书面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接受委托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维护网络数据安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

5.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藕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三)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五)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七)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6.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驾驶证等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7.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8.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受委托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国家反恐怖、道路运输经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9.如营业执照涵盖“汽车租赁”经营范围,但未从事租赁业务的经营业户,建议您自收到此封信起60日内到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上含“汽车(机动车)租赁”的经营范围或到师宗县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登记。联系地址:师宗县漾月街道漾月东路2号咨询电话0874﹚5753808投诉监督电话:﹙0874﹚5753808

 

师宗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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