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3 09:55 来源:师宗县人民政府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604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曲靖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曲政发〔2023〕34号)《中共师宗县委办公室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师宗县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乡镇(街道)赋权扩能改革工作系列文件的通知》(师办通〔2023〕38号)精神,结合乡镇(街道)工作需要和承接能力,县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赋予各乡镇(街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赋权事项范围
根据乡镇(街道)的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在《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年版)》中确定赋权承接事项。
二、加强赋权事项的各项衔接工作
(一)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好乡镇(街道)赋权开展和承接工作。要明确权力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要及时组织乡镇(街道)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权限配置等方面配套工作,做到放而不乱、管而有序。
(二)赋权承接确认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行使赋予的行政职权。县直赋权部门在赋权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不再行使已经赋予乡镇(街道)的行政职权,委托事项须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委托部门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三、其他事项
县委编办、司法局、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牵头定期组织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事项进行适当调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废改的,相应的行政职权也同步调整,并另行公布。
附件:师宗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附件
师宗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省指导目录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19 | 县自然资源局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2 | 20 | 县自然资源局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3 | 21 | 县自然资源局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4 | 22 | 县自然资源局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5 | 23 | 县自然资源局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
6 | 84 | 县水务局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7 | 85 | 县水务局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8 | 103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9 | 111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 | |
10 | 112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
11 | 114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
12 | 115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
13 | 116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
14 | 117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15 | 120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16 | 121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17 | 122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18 | 123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19 | 124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20 | 125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21 | 1 | 县自然资源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受自然资源局委托实施 |
22 | 2 | 县农业农村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县行政审批局做好业务培训指导 |
23 | 3 | 县教育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受县行政审批局委托实施 |
24 | 24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2001年第 104 号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25 | 25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26 | 26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27 | 27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28 | 28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29 | 29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30 | 30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31 | 31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32 | 32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33 | 33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34 | 34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35 | 35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36 | 36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年第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正)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37 | 37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38 | 38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39 | 39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 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40 | 40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41 | 41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42 | 42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43 | 43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44 | 44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45 | 45 |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
46 | 46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47 | 47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48 | 48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49 | 49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50 | 50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51 | 51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52 | 67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畜禽养殖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53 | 132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54 | 133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 2021 年第 5 号) | |
55 | 134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56 | 135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57 | 136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消防条例》 | |
58 | 137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59 | 138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60 | 139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61 | 141 | 县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受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实施 |
62 | 142 | 县农业农村局 | 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受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实施 |
备注:以上赋权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权力的赋权方式为委托,行政处罚的赋权方式为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