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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师环罚〔2019〕8号)

发布时间:2019-06-20 11:36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6010

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198

 

师宗县联兴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KFHU54

地址:师宗县漾月街道新村社区小黑坡(原宏锋砖厂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仰建伟

我局于20196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师宗县漾月街道新村社区小黑坡建设的木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①师宗县环境监察大队201966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仰建伟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②20196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照片2份证据为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196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师环罚告字〔2019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1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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