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动态 部门动态

要闻动态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师环罚〔2019〕7号)

发布时间:2019-05-20 17:53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6198

 

曲靖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197

 

 

 

云南阿穆尔鲟鱼集团有限公司五龙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571885949J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五龙乡狗街村委会老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振宇

 

我局于20195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鲟鱼养殖场养殖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21mg/m3,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表1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值一级标准15mg/m3的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①师宗县环境监察大队201959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石云库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②20195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监测站水质监测报告等2份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我局于20195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师环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2.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19520

 

我县召开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培训会议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师环罚〔20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