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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师环罚〔2019〕4号)

发布时间:2019-04-24 09:51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6705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194

 

师宗县恒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557799235G

地址:师宗县大同街道大同哨房梁子

法定代表人:朱昌浩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19319日、4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①曲靖市环保局2019319日现场检查记录;②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于201942日对师宗县恒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经理杨朝奕和工作人员李见林所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③现场视频3份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我局于20194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下列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师宗县恒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云CV3409、云D9450V、云D333GT三辆检测违法所得;

2.责令师宗县恒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停止运行15天;

3.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建议对该公司处于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人民币(100000.00元)处罚;

4.对涉事工作人员李某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师宗县环境保护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1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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