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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师环限字〔2019〕1号)

发布时间:2019-01-15 10:24  来源: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7393

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师环限字〔20191

 

师宗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676569950P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矣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宏武(余晖)

我局于 2019 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师宗县环境监测站于2018111314日对你公司2018年第4季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发现你公司焦炉烟囱二氧化硫和1#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颗粒物监测数据存在超标排放情况。以上事实,有师宗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师环监字〔201851号)和师宗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13日对你公司副总经理韩俊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采取限制生产措施。限制生产的期限自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 2019 314日。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并向我局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环保局或师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该决定的履行。

 

 

            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201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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