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动态 部门动态

要闻动态

师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师环罚〔2018〕13号)

发布时间:2018-09-29 16:31  来源: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8616

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813

 

师宗昌瑞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N9MEW92

法定代表人:邵永平

住所:师宗县龙庆乡龙庆村委会龙庆村烧瓦坡路口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18年9月25日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龙庆乡龙庆村委会龙庆村烧瓦坡路口开工建设年产10万立方米商品砼项目。

以上事实,有师宗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月2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邵永平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违法建设现场照片2份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罚告字201813)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年产10万立方米商品砼项目建设。

2.罚款人民币(大写)肆仟元整(¥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8日

 

 

我县召开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培训会议师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师环罚〔201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