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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丹凤“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11-03 12:02  来源:师宗县人民政府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4939

2023年1170722分许,在师宗县福昆线K2337+800M处路段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师宗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师宗丹凤街道办、县纪委监委、交警大队、总工会、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师宗1•17”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深度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事故原因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一)事故的车辆情况

1.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电机号:6H21*******423),机动车所有人为赵*齐,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注册登记。肇事时未购买保险。

2.D7**1R “运王牌YWQ****G4”号轻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1PQ******193,车辆识别代号:LGA*********658),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周*,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龙庆乡***号,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09月0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9月30日。肇事时有保险,保险公司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险保险单号为:614*********536,商业险保单号为:614*********372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齐,男,汉族,19640522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身份证号码532*********914,肇事时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2.*芬,,汉族,19740914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同乐街道***,持机动车驾驶证号为532*********980,档案编号为530*********175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肇事驾驶D7**1R号轻型自卸货车停于道路上

(三)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具体情况如下:

1.云D7**1R “运王牌YWQ****G4”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部件齐全,连接完好,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中的相关技术要求。D7**1R 号车未安装后下防护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中12.9条的相关规定,后下防护装置不合格。云D7**1R 号车货箱侧面及后部未粘贴反光标识,不符合GB7258-2017中8.4条的相关规定,反光标识不合格。

2.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该车为纯电动电动机驱动,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根据GB7258-2017中第3.1条、3.6条、3.6.2条、3.6.2.2条的相关规定,该车属于机动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部件齐全,连接完好,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及QC/T688-2018中的相关技术要求。该车左后尾灯线束陈旧性断损,灯泡陈旧性缺失,不符合GB7258-2017中第8.1.1条相关技术要求,照明信号装置不合格。

3.经鉴定:无号牌三轮车(驾驶人:赵*齐)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3km/h。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师宗县境内福州-昆明(福昆线)K2337+ 800M处,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大同、西至师宗、南侧有一岔路通往古城村、北侧为孟家村,中心绿化隔离开口宽46.50米。福昆线为双向六车道,道路中心由绿化带隔离分向,由内向外车道宽分别为3.7米、3.5米、3.55米,中心绿化隔离带宽为6.10米,最右侧为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为4.0米。现场勘查时为潮湿沥青路面,福昆线道路线形为直线,行车视线良好,福昆线标志限速60km/h。

2.现场勘查情况

接报后,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迅速组织警力前往现场处置,于2023年01170745分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进行拍照、绘图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时对道路进行封闭,当事人赵*齐在民警赶到现场前已死亡。现场勘查结束后,该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理。

3.天气情况:根据现场勘查,事发时天气阴,路面潮湿。

4.照明情况:事发时为早上07时22分许。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1月17日,赵*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福昆线由师宗往大同方向行驶,于07时22分许行驶至师宗县境内(福州-昆明)福昆线K2337+800M处时与陈要芬驾驶的停于道路上的云D7**1R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肇事,造成赵*齐当场死亡及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01月17日07时27分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接师宗县公安局110指令称:陈*芬用电话135******099  报警称:在丹凤街道古城村委会孟家村,一辆车牌号为云D7**3R的货车与一辆无牌的三轮车相撞,1人受伤,车辆受损。接警后,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中队长立即带领值班民警出警,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并将事故情况向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管副大队长报告事故情况,副大队长向师宗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宽汇报事故情况。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接警后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配资源,协同作战,争取以最快速度救人和疏通交通秩序,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指挥员能够及时赶到现场,靠前指挥,体现了应急体系高效快速。

(四)善后处理情况

经事故中队领导成员努力工作,死亡家属得到安抚并由师宗县事故中队处理民警进行丧葬费用调解安排,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在此次事故中师宗交警大队积极搜集证据,依法办理。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赵*齐,男,汉族,1964年05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瓦鲁村委会安色白村201号,身份证号码为532*********914,肇事时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90.77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是发生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芬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是发生此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师宗县“1•1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赵*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赵*齐在事故中身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陈*芬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其依法作出处理

(二)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措施

师宗县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丹凤街道办等各有关单位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好各种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到运输企业、建筑企业等重点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警醒相关责任人员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师宗县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落实客货运输企业、站场的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组织人员深入辖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逐级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多次违法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进行约谈告诫,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按要求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师宗丹凤“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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