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师宗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神,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着力改善县域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全面保护南盘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成师宗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县。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南盘江师宗段、子午河、大舍河、金马河、五龙河、设里河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基本消除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县城和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保持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及时公开水源水质状况(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职责分工负责)。自2018年起,向社会公布县城和乡(镇、街道)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县城于2018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建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2.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整改措施(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对县工业园区(县工业园区依职责分工负责)、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县商务外事局牵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分工负责)、矿山开采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依职责分工负责)、垃圾填埋场(县综合执法局负责)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新建油库、加油站地下油罐应采用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县商务外事局牵头)。报废矿井、钻井(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办)、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和未经批准的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县水务局负责)。(以上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局、县环境保护局均应依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并组织实施师宗县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年—2020年)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子午河、大舍河等重点流域整治力度。(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编制师宗县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健全湿地用途管制制度,争取建立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县林业局牵头,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5.整治城镇黑臭水体。师宗县城建成区应于2017年上半年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管,建立或依托专业化的城市水体养护单位,负责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后的日常养护,到2018年底前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做到水清、岸绿、景美。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师宗县城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县综合执法局牵头,漾月街道办事处、丹凤街道办事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6.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五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7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染料、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师宗县新审批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原有企业必须进行技术改造,降低水耗、排污水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全面推行工业园区企业废水、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纳管标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县工业园区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实现工业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工程,应于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新建上述企业必须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县工业园区牵头,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7.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县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以建制乡(镇、街道)和中心村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到2020年,县城建成区具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能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建城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并因地制宜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乡镇集镇建成规范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综合执法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自2017年起,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到2020年底,县城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60%以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17年6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科学划定任务,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
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018年底前,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7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强化投入品管控,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建设。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建立健全农业面源综合防治运行机制。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养畜、生物转化、生物质能源等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促进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县农业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县农业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乡(镇、街道)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清洁工程、“三线三边”环境整治等相结合。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60个。(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水库养殖区污染管控。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水库实施清水养殖,不投饵料,网箱全部退出。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20年,全县池塘健康养殖比重达到80%以上。(县农业局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县农业局牵头,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高良码头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船舶执行新的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增强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我县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1.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县城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县城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县城规划区内现有水域面积不得减少。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2.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各乡镇、开发区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信、发改和环保部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科学核定工业园区总量控制目标,限制工业企业在园区外落户。到2020年组织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食品加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再生水利用。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推广分散式污水处理站建设。在市政管网没有覆盖的区域和大型公共建筑地区,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站,根据中水用途确定出水标准。鼓励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合理确定中水价格。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4.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要全面加强取用水监管指导意见,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县综合执法局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规范自备水审批、验收及相关
日常工作,杜绝出现自备水(自备井)私采、乱采和自备水取用包费现象。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5.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控制指标体系。(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5%以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水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6.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科技支撑
17.推广应用废水处理新技术。整合各类科技资源,通过环保部门及其他各类科技计划(水科技重大专项、省部级环保专项基金)等,推广应用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技术。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9.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城于2017年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改革,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收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适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0.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县乡财政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建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积极向中央、省、市争取资金支持,对重点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环境保护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1.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园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行师宗支行牵头,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2.积极争取建立南盘江师宗段、子午河、大舍河等流域水环境生态横向补偿机制,实施山区生态补偿项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参与)
(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23.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产停业,直至关闭。自2017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乡镇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委编办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4.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与罗平、泸西等县深化实施南盘江、子午河、大舍河联防联控。流域上下游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完善全县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环保、水务、卫计、住建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全指标监测(地表水109项)。(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5.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及“12369”环保热线接诉,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26.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制定实施达标方案。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2020年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断面达标状况。制定子午河、大舍河水质达标方案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自2017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水务局参与)
27.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兼顾技术经济水平,统筹确定控制单元内各企事业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8.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河流湖库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9.全面推行排污许可。2017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落实工作责任
(一)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30.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于2017年5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3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县政府成立由县直各部门组成的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协调、督查工作机制,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县
环境保护局。环境部门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32.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局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带头落实,向社会公开环境承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33.实行“河长制”。建立县、乡(镇、街道)两级“河长”,由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有关负责同志分别担任辖区内河道(段)的“河长”,强化协调调度,促进河道水质和水环境持续改善。“河长”负责组织实施相应河道(段)的水环境综合治理,采取措施,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及时处置水环境应急事件。河(段)长对应的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3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组织部依职责分工负责)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人民政府要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监察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35.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县人民政府将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乡镇,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省级和市级生态乡镇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36.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37.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县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引导自觉履行社会环保责任。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附表1
水质目标清单
序号 |
断面名称 |
水体 | 水质 现状 | 水质 目标 | 断面 性质 |
1 | 设里桥 | 南盘江 | Ⅲ类 | Ⅲ类 | 省控 |
2 | 七排 | 子午河 | Ⅲ类 | Ⅲ类 | 市控 |
3 | 白马田 | 大舍河 | Ⅲ类 | Ⅲ类 | 县控 |
4 | 南岩 | 五龙河 | Ⅲ类 | Ⅲ类 | 县控 |
5 | 大桥 | 设里河 | Ⅲ类 | Ⅲ类 | 县控 |
附表2
师宗县集中式饮用水源清单
序号 |
乡镇街道 |
水源地名称 | 2015年 现状 | 2020年目 标 |
1 | 漾月街道、丹凤街道 | 东风水库 | Ⅲ | Ⅲ |
2 | 大同街道 | 小同水库 | Ⅲ | Ⅲ |
3 | 雄壁镇 | 马拉抽水站 | Ⅲ | Ⅲ |
4 | 葵山镇 | 葵山水厂 | Ⅲ | Ⅲ |
5 | 彩云镇 | 彩云水厂 | Ⅲ | Ⅲ |
6 | 竹基镇 | 小河水库 | Ⅲ | Ⅲ |
7 | 五龙乡 | 大龙潭 | Ⅲ | Ⅲ |
8 | 龙庆乡 | 龙庆水厂 | Ⅲ | Ⅲ |
9 | 高良乡 | 花脸岩 | Ⅲ | Ⅲ |
附表3
备用/应急水源建设任务清单
序号 | 备用/应急水源名称 | 完成时限 | 备注 |
1 |
师宗县溜子田水库 |
2020年 | 结合县生物园区建 设,同步建设县城备 用水源。 |
附表4
师宗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清单
序号 |
污水设施名称 |
规模 | 完成时 间 |
备注 |
1 | 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 及县城污水管网延伸工程 |
一级A标 |
2020年 | |
2 | 雄壁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 配套管网 | 0.05万吨/ 日 |
2020年 | |
3 | 五龙乡污水处理设施及其 配套管网 | 0.05万吨/ 日 |
2020年 | |
4 | 彩云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 配套管网 | 0.05万吨/ 日 |
2020年 | |
5 | 竹基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 配套管网 | 0.05万吨/ 日 |
2020年 |
附表5
师宗县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任务清单
序号 | 水系名称 | 具体位置(起始边界) | 完成时限 |
1 | 通玄河 | 西华村—一通源街脚,全长约1.7公里 |
20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