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师宗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函〔2023〕13号)、《曲靖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2023年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2)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全力抓好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增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把防风险、保安全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以非法改装改型、“百吨王”货车等严重违法车辆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超载、暴力闯卡、遮挡号牌绕行和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坚持重拳出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力争实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100%纳入监管,杜绝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坚决遏制国省干道及农村公路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基本消除“百吨王”,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师宗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曲道凯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吴学境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尹兴素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钱国龙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华林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昝文云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局长
李章宏 县财政局局长
赵俊波 县司法局局长
岳 旭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马冲文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乔林 县审计局局长
赵建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殷冲宽 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赵俊波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谢德祥 县能源局局长
向关锋 曲靖市师宗交通运政管理所所长
李建安 师宗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
秦太平 师宗公路分局局长
杨子辉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立光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冬莲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全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岳旭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杨子辉、向关锋、李建安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关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替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三、工作重点
(一)“百吨王”整治。聚焦“百吨王”货车治理,加强对源头煤货场站、大型运输企业的监管排查,强化高速公路出入口、国省干线治超站点检测,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尤其是超百吨装载等突出违法行为。
(二)货运源头管控。对货运站(场)、工矿企业、堆(储)煤场、砂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货物装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对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货运源头企业(单位)坚决予以查处。
(三)突出违法行为打击。重点整治货车遮挡号牌绕行、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无理重复跳秤等违法行为;重拳打击货车暴力闯卡、聚众闹事、殴打工作人员、损坏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
(四)非法改装改型整顿。加强对车辆维修企业及“黑窝点”的监管,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整治,严格处罚措施,全面打击、取缔对货车进行非法改装改型的企业。
(五)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督导检查,推动整治行动依法规范、科学高效开展。
四、责任分工
师宗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职,密切协作,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全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县交通运输局:一是负责完善农村公路安全保护设施。根据全县农村公路点多面广、里程长的实际,对全县重点农村公路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减少非法超限超重车辆对农村公路的损坏。二是联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曲靖市师宗交通运政管理所对农村公路开展流动治超。三是负责加强对农村公路上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应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或采取限行措施,必要时督促管养部门派专人值守,并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者指定绕行路线,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
师宗公路分局:负责对国省干线公路上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应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或采取限行措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并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者指定绕行路线,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
师宗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一是负责对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规划、申报、调整、建设和运行监管,建立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落实治超站点人员编制等工作。二是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负责对车辆称重,并监督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行为并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依法处罚。三是负责对国省干线公路开展流动稽查力度,增加上路频次,扩大稽查范围,重点查处绕道、冲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四是负责加强对国省干线公路上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
师宗交通运政管理所:一是负责落实《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依法查处违法拼装改装、承修报废车、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黑窝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车辆改装企业;对非法经营车辆改装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牵头组织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二是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三是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巡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火车站、汽车货运站、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的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四是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抄送的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五是负责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六是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积极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七是配合发改部门清理涉及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是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依法予以处罚。二是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收缴,强制报废。三是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四是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一是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二是加强对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配合市监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业园区、矿区、料场等地实施源头巡查管理,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四是会同市监部门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机动车型参数共享机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制度;建立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厢式车、自卸车等车型委托改装相关制度,规范委托改装业务;完善合格证发放管理制度,对违规生产、销售底盘或买卖合格证的,撤销或暂停产品许可,暂停企业申报新产品或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待售货车检测;建立健全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及货证不符行为,暂停或撤销违规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是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三是加强对公路计量设备的检定做监督检查。四是加强对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五是会同工信部门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机动车型参数共享机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制度;建立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厢式车、自卸车等委托改装相关制度,规范委托改装业务;完善合格证发放管理制度,对违规生产、销售底盘或买卖合格证的,撤销或暂停产品许可,暂停企业申报新产品或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待售货车检测,建立健全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及货证不符行为,暂停或撤销违规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水泥厂、砂石料厂源头超限超载监管,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企业,对非煤矿山、砂石料厂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厂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配合相关部门与非煤矿山、砂石料厂企业签订不得超标超限装载货物的保证书。督促非煤矿山、砂石料厂企业与驾驶员签订不得超标超限装载货物的保证书。依法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工作。
县能源局:负责煤矿、煤焦化厂企业源头超限超载监管,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企业,对煤矿、煤焦化厂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厂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配合相关部门与煤矿、煤焦化厂企业签订不得超标超限装载货物的保证书。加强对煤矿、煤焦化企业货物装载出厂监督管理,督促煤矿、煤焦化企业与驾驶员签订不得超标超限装载货物的保证书。加强和规范公路沿线储煤厂的监督管理。
县司法局:对有关部门起草的治理超限超载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其他成员单位:依单位职能职责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各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和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标语、宣传册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特别是货运企业和货车驾驶员充分认识超限运输的危害性,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保证人员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强化执法队伍廉政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从组织上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交通、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行闯关、恶意集众堵车、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统一超限运输认定标准(若有新的认定标准,遵从新的认定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对超限运输车辆规定如下:1.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2.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3.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4.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2.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3.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4.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5.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四)开展道路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师宗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曲靖市师宗交通运政管理所要组织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定点联合执法,每月组织不少于4次(每周1次),从严从重查处“百吨王”货车。专项整治期间,公安交警向治超站点派驻警力,每个站点不少于2名民警、4名辅警,联合交通执法人员24小时不间断值守,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处置。对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和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对故意绕行逃避执法检查或者短途超限超载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要加大流动联合执法频次。坚持“凡超必卸”,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禁止进入公路行驶,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并监督货运车辆卸载超限超载货物和消除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
(五)全县辖区内货运量比较大的煤炭、焦化、冶炼、砂石等厂矿、企业、料场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严禁超载车辆驶出矿区和厂(场)区。对强行或指使超载车辆驶出矿区和厂(场)区的,由运政部门实行进驻,对货运源头采取措施进行整顿,实行巡查管理,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
(六)对辖区内高速公路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加强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利用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进入高速公路入口适当位置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装置进行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高速公路管理养护部门要按照国标要求,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统一规范、醒目清晰、视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标志。
(七)对农村公路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坚持“属地管理、依法严管、安全畅通”的原则,通过在农村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节点处设置合理的公路安全保护设施,限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入,保护农村公路安全完好。
(八)各级公路管养部门应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
(九)各相关部门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照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整车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十)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应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执行。对未持有公路管理机构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或持有《超限运输通行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合以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证件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扣留车辆,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处罚。当事人接受处罚并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执行。
(十一)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规范公路沿线煤场、水泥厂、石灰场、非煤矿山、矿山和建筑施工场地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煤场、非煤矿山、石灰场、砂石料厂、矿山等货物集散场所,切断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提供驳载、装载的链条,减少土地和环境污染,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十二)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廉洁,坚决杜绝因治理超限超载引发新的公路“三乱”。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事故处理档案,规范执法行为。
(十三)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开各有关部门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采取公开对话、行风评议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按照管理职责追究非法改装企业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追究为非法改装车辆发放号牌的车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公路治超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过组织倒查,逐段追究上游所有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的企业和装载点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十五)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测现场不予卸载,由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派专人监督,交警和运政等部门负责引导,就近就便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同时在其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十六)正确处理治超与保通的关系。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严重堵车事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即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道路畅通。
(十七)针对有可能发生的运力紧张、群众闹事等突发事件,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预案,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正常的物资畅通。物价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公安部门要安排必要的警力,维护好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十八)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制度。对治理工作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搜集、分析,并定期报告,以便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布领导小组的监督电话和咨询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的舆论监督。
(十九)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对乱收费、乱设卡、乱罚款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严重影响全县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度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二十)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治超工作,指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并把联系方式等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掌握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师宗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874—5753808)。
(二十一)各单位在执行本方案的过程中,要把握政策界限,不准随意制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规定,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修改的,须上报领导小组批准。
六、经费保障
为确保全县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长期稳定开展,治理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给予据实保障,确保治超站点建设、设备维修、车辆购置、货物源头监管和派驻人员补助等正常开支。
七、考核奖惩
参与治超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规范、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严明工作纪律,对职责履行较好、治超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超责任不落实、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的单位,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