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云政办规〔2022〕1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落实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分工方案的通知》(〔2022〕216号)要求,为保障税费收入、规范税费秩序、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全县税费协助、信息交换、税费服务和税费监督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税费保障办法顺利贯彻落实,构建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税费保障共治格局,实现税费应收尽收,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税费征管保障办法落实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温荣让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章宏 县财政局局长
熊新跃 县税务局局长
韩东祥 人行师宗支行行长
成 员:李永军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 钊 县公安局副局长
师 振 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
保丽琼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党组书记
张永能 县税务局副局长
殷慧云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刘 懿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副局长
史祖辉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杨福朝 县民政局副局长
何 生 县司法局副局长
颜川花 县财政局副局长
赵会鸿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 兵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赵中云 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副局长
秦 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子辉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乔林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颜永刚 县水务局副局长
赵敏宗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吴灵先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孟 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黎鸭强 县应急管理局政治部主任
王 云 县审计局副局长
李忠孝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 刚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陈祖丹 县统计局副局长
徐丽君 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黎 宁 县煤炭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保德寿 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副主任
周爱玲 人行师宗支行副行长
胡晓蔚 县总工会副主席
严永刚 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张本亚 曲靖市烟草公司师宗县分公司副经理
袁云华 县邮政分公司副总经理
何 超 县供电局总经理
余 丹 中国农业银行师宗支行副行长
杨 艳 中国银行师宗支行副行长
杨泽丽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
梁 娟 中国建设银行师宗支行副行长
吴 伟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师宗支行副行长
秦 丽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各乡(镇、街道)分管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税务局,由县税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税务局分管征管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县税务局征管、税政、法制、收核、风险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健全税费征管协作保障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县税务局召集,联席会议制度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制定实施。联席会议参会人员范围和次数,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分别确定。
(二)建立涉税(费)信息定期交换和税费征管协作制度
1.税费协助
(1)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财政管理规定和有关要求,将税费征管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对公布的重大税费违法案件当事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时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欠税(费)和重大税费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税(费)和重大税费违法案件信息;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和纳税信用评价、共享、发布、使用工作。
(3)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两证整合”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一般程序注销登记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收取纸质清税(费)文书,凭登记业务系统提示办理注销登记。对因犯危害税费征管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应当依法依规限制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长效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大打击税费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依法阻止其出境;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情况;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辆税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5)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完税(费)凭证、减免税(费)凭证或有关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查封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在确定当事人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应当参考税务部门公布的重大税费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6)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银行账户开立情况查询、存款查询、经营资金往来查询、房产贷款信息查询、税费保全措施、税费强制执行时,依法给予协助和配合。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公布的重大税费违法失信案件信息通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时应当参考并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7)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处置手续时,应当重点关注当事人(企业)拟实施经济行为的涉税(费)情况以及历史欠税(费)情况,督促当事人(企业)主动与主管税务部门报告。
(8)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协助税务、财政、商务等部门,对公布的重大税费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依法实施惩戒,包括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9)审计部门应重点关注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费义务。
(10)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依法保障税务部门清缴;对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被执行人,符合法定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实施惩戒。
(11)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草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12)人行师宗支行对因税费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等重大税费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当事人,在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将重大税费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13)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限制重大税费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协助税务部门查询货物运输行程轨迹。
(14)邮政部门在税务部门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时,应积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开展检查。
(15)煤炭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开展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时依法依规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16)各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支付凭证。如发现伪造发票,应立即通知税务部门。
(17)税务部门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实行委托代征时,受托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对受托单位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受托代征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者多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款。
(18)其他未列明的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的具体安排协助配合,共同维护国家税费征收工作。
2.信息交换
(1)人民法院负责提供破产清算(重整)企业信息,涉及税费优先权和处置权的债权债务裁定事项信息,涉税(费)案件信息。
(2)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提供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严重失信企业(个人)黑名单信息,房地产及其他项目立项备案、核准信息。
(3)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部门负责提供软件、资源综合利用、药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情况,电话实名认证信息。提供有关高新企业认定信息,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交易信息。负责提供重点商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信息。
(4)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学籍、教育机构信息,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明细。
(5)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户籍、外籍人员、机动车登记管理信息,涉税相关人员出入境管理等情况,相关出国人员信息。
(6)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福利机构基本信息,婚姻登记信息,赡养、收养关系信息,福利彩票单注超万元大奖情况。
(7)司法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公证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情况。
(8)财政部门负责提供政府采购、支付信息,有关企业财政补助信息。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参保、就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0)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土地出让、不动产信息,涉及矿河沙、山砂等资源管理信息。
(1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排污许可、资源综合利用等涉税信息。
(1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存量房涉税信息,房地产项目基本信息。
(1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船舶登记、机动车培训学校等信息。
(1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渔业船舶登记信息。
(15)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提供林业种植、占用林地、林权经营转让等涉税(费)信息。
(16)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水利建设工程等涉税(费)信息。
(17)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提供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情况,商业性文艺演出涉税(费)信息。
(18)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盈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独生子女等相关涉税(费)信息。
(19)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砂石料企业日常开采、生产、销售等情况。
(20)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
(21)审计部门负责提供土地组价审计结果涉税信息,审计结果涉税(费)信息,审计发现的涉税(费)违法违规信息。
(22)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息、监管企业等涉税(费)信息。
(2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吊销信息,股权变更信息。
(24)能源部门负责提供煤炭计划产量,煤炭计划销售量,煤炭计划销售价格等情况。
(25)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基本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宏观经济信息。
(26)医保部门负责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信息。
(27)烟草部门负责提供烟草种植收购信息,卷烟经销商批发信息。
(28)人行师宗支行负责提供纳税人银行开户、交易、资金流向信息,对外付汇信息,企业收付汇违法、违规信息,售付汇、外汇结算等信息。提供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信息。
(29)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证件管理情况、安置残疾人单位信息、残疾人就业登记信息。
(30)工会负责提供成立工会组织的登记信息。
(31)搬迁安置部门负责提供移民安置补偿情况。
(32)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信息等。
(33)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政府采购信息;企业开业、变更、注销、股权变更信息和开发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信息。
(34)供水企业负责提供水费缴费信息(法人),用水量。
(35)供电企业负责提供企业用电信息。
(36)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涉税信息交换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税务部门对获取的信息要进行认真整理、分析,充分挖掘信息资源的内在价值,用于指导和加强税费征管、堵塞漏洞,不得用于税费管理之外的用途。
(37)其他未列明的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的具体安排,做好涉税涉费信息交换。
3.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交换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在配合做好县本级涉税事项信息提供的同时,应指导、督促其下属单位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应涉税事项信息数据。主要涉及部门职责:
(1)县发展和改革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后,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表;提供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信息,提供县级审批的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登记信息;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
(2)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定期提供年度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核情况和工业经济运行总体情况。定期提供外经、外资数据信息、项目信息。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合同的认定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及时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应信息;定期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合同认定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县教育体育局: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资料;配合税务机关督促各办学单位依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4)县公安局:提供全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基础信息;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出入境证件的办证记录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经税务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同意后,对涉税犯罪案件协助开展立案前调查工作或联合办案;严厉打击各种涉税犯罪行为;向税务机关通报涉税犯罪案件信息,依法受理税务机关移送的符合行政移送刑事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涉税犯罪案件,及时反馈移送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结果;依法处置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维护税费征管秩序。
(5)县民政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
(6)县司法局:定期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服务对象的税费征管。
(7)县财政局: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及时申报纳税;及时发送社保费资金划拨指令;定期提供财政补贴、国有资产处置、政府自有房产租赁等相关信息;对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代征税款的手续费,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计提。对县级税费征管协作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财政预算保障,对经审定列入议程的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软硬件建设以及平台正常运作维护提供财政预算保障。
(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有关部门定期提供外籍、港澳台专家和教师等境外人员就业登记信息等相关资料;提供企业人力信息采集表;协助税务机关开展欠费清缴;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提供医疗和药品零售单位医保刷卡信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缴费额及“统模式”前社会保险费欠费额,协助税务机关开展欠费清缴;将社会保险登记和特殊情形下的核定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征缴信息做好个人有关权益记录;开展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开展社会保险参保扩面等工作。
(9)县自然资源局:定期提供地籍信息、土地征用及批准等相关数据资料、土地市场交易、矿产资源转让和宗地图、储量、开采量等信息;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定期提供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过户信息等;办理产权登记时,应查验有关单位、个人提交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或税务机关执行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查(解)封手续和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该不动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根据税务机关税费监控需求协助查询房地产权登记信息和实物档案资料。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县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信息和台账;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压占、损毁信息;土地复垦、草原使用权证发放等信息。
(10)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按季度定期向县税务局提供环境监测指标数据、环境超标监测数据、行政处罚信息;向县税务局提供全县土地土壤污染相关信息。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资料;定期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预售资金监管账号资金往来信息、预售证发放情况及可售面积情况等;定期向县税务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明细清册(包括建筑面积、销售数量、销售额等);定期提供县外施工项目的登记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代征工作;定期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有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建设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及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面积、征缴金额及审批意见书。
(12)县交通运输局:定期提供全县交通行业发展和建设规划、交通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报)批、交(竣)工验收情况,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
(13)县水务局:定期提供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及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项目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县占用耕地建设水利工程信息。
(14)县文化和旅游局:定期提供单位和个人在我县从事有偿文化活动的信息;督促下属、管辖单位依法扣缴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税款,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定期提供本地旅游资源及行业相关数据,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旅游行业的税费征管工作。
(15)县卫生健康局:定期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信息。
(16)县审计局:定期提供全县被审计单位的涉税问题信息。必要时对税务管理和稽查重大疑难案件提供审计协助。
(1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在受理申请人注销登记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税务部门提供的《清税证明》或《未在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确认的情况说明》。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移交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职权及时依法查处。
(18)县林业和草原局:提供征用、占用林地信息。
(19)县统计局: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提供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及GDP相应数据;对税务机关开展的经济税源分析提供数据支持。
(20)县医疗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缴费额及“统模式”前社会保险费欠费额,协助税务机关开展欠费清缴;将社会保险登记和特殊情形下的核定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征缴信息做好个人有关权益记录;开展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开展社会保险参保扩面等工作。
(21)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定期提供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包括项目类别、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单位、合同金额、合同签订和项目完结日期等信息;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职权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等信息。
(22)县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及时通知和协助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成立破产企业清算组时,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共同参与清算;对破产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在拨付破产费用、破产企业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后,依法优先扣缴税款。
(23)县税务局:县税务局要科学合理利用采集到的涉税(费)信息加强税费征管工作;根据其他单位需求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管户、税(费)源、纳税信用、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费情况等各种涉税征管信息牵头制定部门涉税(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需求方案,提交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初审,报领导小组审定,依托全县数据共享信息化建设,加快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社会保险费征缴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做好社保存量数据清理工作;协助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扩面等工作。
(24)县总工会:定期提供成立工会组织的登记信息,明确代收的部分省级产业、中央单位工会经费管理层级。
(25)县残疾人联合会:定期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26)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27)人行师宗支行:协助税务机关共同做好税款的退库工作,进一步简化退库流程;定期采集税务机关的处罚信息、表彰奖励信息以及已公告的欠税信息,并将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利用征信系统对企业和个人信贷交易的影响,协助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税务机关开展信息共享;负责社会保险费入库,专户核算社会保险资金并计付利息,依据同级财政部门的指令向财政专户划拨资金,组织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保险费缴库等工作。
(28)云南电网有限公司曲靖师宗县供电局:定期提供供电计划、供电企业(个体)实际售电量等信息。
(29)各商业银行:定期协助提供贷款企业财务报表信息;协助查询贷款企业的贷款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及涉案人员存款账户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对依法采取税费保全的企业实施账户冻结,防止提前转移资金。
(30)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税务机关清理漏征漏管户;协助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应缴税额;协助税务机关对欠税户进行催报催缴;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户非正常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召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主持的城乡居民“两险”工作落实会;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宣传、参保人员的身份确认、登记、缴费、公示等各项工作。
(31)其他未列明的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的具体安排协助配合,提供税费征收所需数据信息。
4.涉税(费)信息提供方式及要求。按照平稳、有效原则,建立“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涉税(费)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各成员单位在确保数据保密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相应数据报送格式和周期定期通过涉税(费)信息交换共享机制进行数据交换。
(三)建立涉税(费)信息交换和协作考核制度
制定税费征管协作保障奖惩制度,将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和税费征管协税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对负有税费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参与税费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并定期组织对税费保障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费)信息传递及税费协助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税务机关通过税费征管保障措施组织税费收入的情况。
(四)建立涉税(费)信息保密承诺制度。坚持保密工作原则,税务部门对接收到的涉税(费)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用于税费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各单位负责信息提供、接收、整理、分发利用等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科技支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把加强税费征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组建工作机构,完善保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税费征管保障体系,切实提升综合治税(费)水平。加强税费保障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制度,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涉税(费)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涉税(费)信息传递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健全涉税(费)信息传递工作机制,督促各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提供、传递涉税(费)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涉税(费)行政协助义务,及时提供涉税(费)信息,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涉税(费)信息,造成税费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二)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考核。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税费征管协作工作,认真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要加强对各单位税费协助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定期组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县人民政府将视具体工作情况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各成员单位按要求设置联络员,具体负责税费协助工作以及信息交换工作。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联系人:xxx,联系电话<手机>:xxx,邮箱:xxx)于2023年2月17日报县税务局征管股孔维密,联系电话:18487140342,邮箱1420141620@qq.com。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