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保证人工商品用材林年度主伐指标(以下简称“商品林主伐指标”)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切实有效维护林农、承包大户、其他林业经济组织和国有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以下简称“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森林经营者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保障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师宗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和优化森林资源结构为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市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总体部署,遵循省、市、县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人工商品用材林采伐管理,切实维护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盘活林地资产,促进资源变资本,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范围和期限
(一)人工商品用材林的范围。人工商品用材林是指林木所有者在集体林地上通过自发、承包或其他方式营造的人工商品用材林;在国有林地上采取联营、租赁或其他方式营造的人工商品用材林。
(二)主伐指标的期限。人工商品用才林主伐指标实行限额总量控制分年度管理,限额期限为5年。年度主伐指标当年有效,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规定和要求
(一)可采伐成熟林蓄积总量应符合采伐限额编制规定的要求,一般成熟林的采伐量限额期为5年,当年可采伐指标数量要低于采伐限额总量的20%。
(二)采伐树种年龄应符合商品林中各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规定要求,一般杉木、柳杉、滇杨15年以上,桉树8年以上,华山松15年以上,圆柏、藏柏20年以上。
(三)连片采伐面积应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短轮伐期和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724—2008)规定执行,坡度在25度以下的连片面积一次性采伐不得超过300亩,25—35度的连片面积一次性采伐不得超过75亩,36度以上的不得采伐。
(四)林木所有者存在林权纠纷、上年度发生盗伐滥伐、毁林开垦以及非法交易主伐指标等违法行为、发生森林火灾或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未按规定完成采伐更新造林任务、其他违反林业相关规定等行为的,不得进行年度主伐指标分配。
四、主要内容
(一)资源普查。各乡(镇、街道)、国有林业经营单位要在上年度12月底前组织完成各林木所有者的人工商品用材林资源普查,县乡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要做好普查技术指导。其中,国有林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完成本单位及其内部职工和联营大户在国有林地上所营造的人工商品林资源普查;各乡(镇、街道)牵头、国有林业经营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各村委会(社区)完成林农、承包大户、其他林业经济组织在集体林地所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和林农在国有林地上营造属个人的人工商品林资源普查。普查结果按其林木所处位置、树种、树龄、面积、成熟林木情况等造册登记(所需表格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制作),经林木所有者签字认可后,将在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和本辖区内有关村组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国有林业经营管理单位及其内部职工和联营大户在国有林地上所营造的人工商品林资源报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林农、承包大户、其他林业经济组织在集体林地所营造的人工商品林资源和林农在国有林地上营造属个人的人工商品林资源报所在乡(镇、街道)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报各乡(镇、街道)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函报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二)指标申请。林木所有者采伐林木所需主伐指标一律以书面形式申请,其中,国有林业经营管理单位及其内部职工和联营大户直接向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林农直接向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为上年度12月底前。
(三)指标下达。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人工商品用材林资源普查数据和年度采伐需求,结合全县年度采伐限额总量,于每年1月底前按不超过全县可采成熟林蓄积总量的20%,将主伐指标全部下达到乡(镇、街道)和国有林业经营管理单位。国有林业经营管理单位及其内部职工和联营大户所需主伐指标由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林农、承包大户、其他林业经济组织在集体林地所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和林农在国有林地上营造属个人的人工商品林所需主伐指标由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于每年2月底前下达到各村委会(社区),各村委会(社区)于每年3月底前分配给当年需采伐林木所有者。若每年7月底前未将指标数量全部分配给各林木所有者,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收回未分配的指标数量,所收回的指标数量可在全县范围除收回单位外重新二次分配,并相应扣减收回单位下年度所需指标的数量。
(四)指标分配。年度主伐指标由乡(镇、街道)组织分配,以村委会(社区)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林木所有者讨论确定分配方式,也可采取现场抽签方式进行分配。其中,林农在国有林地上营造属个人的人工商品林需主伐指标也在本村组参与分配,但须经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审核后方可分配。获得年度主伐指标分配的林木所有者,须在国有林业经营单位、本村委会(社区)及有关村组公示5天。
(五)采伐审批。各乡(镇、街道)和国有林业经营管理单位聘请第三方有林业调查资质的单位开展人工商品用材林采伐年度作业设计后,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提交材料报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六)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国有林业经营单位要强化林木采伐伐区作业监管,林权所有者须严格凭证采伐和及时更新造林,对其开展的“伐前、伐中、伐后”及采伐迹地更新等过程负责。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全县各林木所有者每年所实施的采伐山场进行抽检,对抽检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依法处理。县纪委监委、各乡(镇、街道)、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指标分配、审批及办证方面的监管力度,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森林公安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无证采伐、超范围采伐、买卖主伐指标、非法收购木材、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