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师宗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全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5号)及《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2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师宗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抓住云南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三张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战略机遇,突出统筹规划和基础先行,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广相结合,倡导绿色出行,推动公共领域和重点行业领域新能源乘用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充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目标。2020年,全县建成充电枪900把(其中,公用80把,自用820把);2021年,全县建成1090把枪(其中公用150把,自用940把),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配套设施网络布局。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2020年至2021年,全县新增新能源汽车130辆,其中:2020年30辆,2021年新增100辆。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水平
1.加快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满足城市公交车、旅游客车、出租车、物流车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需求,以城市城际公交快充站、旅游景区快充站以及企业快充站等为主,其他快充站为辅,在交通枢纽、超市、酒店、商务楼宇、旅游景区、学校、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主城区1公里范围内的充电服务圈及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充电服务圈。(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综治局、曲靖师宗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推进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从2020年起,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内停车场所的,应100%安装充电桩设施或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并列入项目规划和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住宅小区自有停车位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设施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鼓励和支持充电服务商、物业管理等企业参与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曲靖师宗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公共机构带头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围绕一般公务用车、特定业务用车和固定区域内执法执勤用车采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要求,兼顾社会车辆充电需求,在具备建设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等公共机构停车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曲靖师宗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能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快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曲靖师宗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鼓励围绕用户需求,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县内充电设施必须纳入全省统一监控平台,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收费规范化、服务智能化。(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曲靖师宗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用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统筹解决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曲靖师宗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全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
1.公务用车领域带头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自2020年2月1日起,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和更新的公务车辆,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外,原则上全部采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及公共机构公务出行租赁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外,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公务出行租赁服务的企业,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不得低于50%。(牵头单位: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加快公共运营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自2020年2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城市配送物流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分时租赁汽车、驾培及考试等乘用车、景区内观光车、园林酒水车、环卫车、道路维护等市政工程用车,除新能源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外,原则上全部采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全县范围内新增和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全部采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3.推动私人领域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充电便利化,着力解决私人使用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充电难、充电贵等问题。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车。配套出台政策措施,引导私人领域购买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主要措施
(一)统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
按照“车桩相适、适度超前”的原则,将公共充电配套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纳入“新基建”重点项目统筹推进,以城市、旅游景点、高速公路为重点,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完善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拓展、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多种商业合作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曲靖师宗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政企合作和创新推广模式
支持引入有实力的省属国有企业参与政府合作,牵头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推广运营,打造良好的政企合作模式。通过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支持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支持在私人领域推广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模式,支持推广新能源汽车自驾租赁服务等城市微公交模式。(牵头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曲靖师宗供电局)。
(三)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市对新能源汽车的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减免等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县级财政将视情况安排资金给予支持。全面执行国家、省市对充电基础设施电价优惠政策,公共充电设施服务费每千瓦不超过0.8元价格。(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曲靖师宗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实施新能源汽车道路交通分类管控
完善和健全新能源汽车道路通行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载货车辆),除交通高峰时段外,允许进入所有限行区域,并优先办理新能源物流车入城通行证。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利用城市空闲道路资源规划停车位,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停放或限定时段停放,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停放。2022年底前,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等国有资本投资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给予优惠。(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强化宣传和营造舆论环境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和示范效应作用,构建立体化、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声势,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鼓励支持新能源车经销商和充电运营商开展新能源汽车体验活动,加强对产品和服务宣传力度,提升新能源汽车知名度和售后服务水平,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引领汽车消费新时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工作职责
县直有关部门要履行部门职责,牵头制定相应配套实施细则,推动有关政策落实兑现,负责并指导完成行业推广应用工作目标任务。县工信局要统筹做好新能源乘用车推广工作,会同重点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大力推动相关政策和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的推广;县财政局负责县属国有企业用车的推广;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拨付工作;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负责执法执勤车辆的推广;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巡游出租车、网约车、驾培考试用车推广;县教体局负责学校用车的推广;县卫健局负责医疗机构用车的推广;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公务出行、出租车、网约车等领域同生产企业、县乡两级平台、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统筹社会力量共同推动工作。
(二)加强督促检查
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情况定期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督导长效机制,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国家、省、市和我县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新能源汽车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有关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制定完善奖惩措施,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展缓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附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附件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单 位 | 2020年任务(辆) | 2021年任务(辆) |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15 | 31 |
县财政局 | 3 | 7 |
县公安局 | 3 | 7 |
县法院 | 2 | 5 |
县检察院 | 1 | 2 |
县司法局 | 1 | 2 |
县交通运输局 | 16 | 39 |
县教体局 | 5 | 10 |
县卫健局 | 3 | 6 |
县市监局 | 2 | 5 |
漾月街道 | 1 | 3 |
丹凤街道 | 1 | 3 |
大同街道 | 1 | 3 |
雄壁镇 | 1 | 3 |
葵山镇 | 1 | 3 |
彩云镇 | 1 | 3 |
竹基镇 | 1 | 3 |
龙庆乡 | 1 | 3 |
五龙乡 | 1 | 3 |
高良乡 | 1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