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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355部

师宗县人民政府其他文件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师宗县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气象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师宗县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20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街道)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工作由气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年度防灾减灾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合各乡(镇、街道)工作完成情况,给予加分、扣分。

(四)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以各单位自评为基础,日常督查、集中评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防灾减灾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到位。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基本考核项目(100分)

1.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建设(30分)。

1)领导机构建设。成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机制健全(5分);

2)工作机构建设。建立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站并挂牌,八有标准齐全(10分);

3)信息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以村干部、学校等单位负责人为主的气象信息员队伍,村村有信息员(5分);

4日常工作管理。气象防灾减灾与公共服务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日常管理(5分);

5)应急措施建设。应急预案健全,责任人员落实,防御措施有效可行(5)

2.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开展(15分)

积极推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及时申报本地、本单位认证材料(5分),验收达标(10分)。

3.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职责履行(55分)

1)日常工作(20分)。切实发挥乡(镇、街道)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作用,及时做好气象预警信息共享,及时收集、传递和上报各类气象自然灾害的灾情,不迟报、漏报;配合开展灾情实地调查,主动做好气象公共服务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及自动气象站常规维护工作(8分)。有气象防灾减灾与公共服务工作计划、服务材料和总结,并按要求做好工作台账,及时报送至县气象局(4分);充分利用气象预警信息与气象公共服务信息,做好防灾避灾工作和气象为农服务工作,年报送气象信息员典型服务事例不少于1篇(4;加强新农村建设防雷安全工作,做好农村防雷安全科普宣传和防雷技术推广应用(4分)。

2)学习培训(10分)。信息员积极参加业务集中培训及会议(10分)

3灾情上报(15分)。及时收集属地出现的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并说明发生时间、地点和灾情(5分)县政府或气象主管机构发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实行零报告;当灾情发生时,在第一时间电话向县气象局报告灾情信息,并及时报送灾情文字信息,写明灾害种类、强度,发生时间、地点和损失情况(10分)

4科普宣传(10分)。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气象防雷减灾知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气象科普宣传活动,推进气象防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村组、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户;每年组织一次以上防灾减灾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相关活动有照片、有记录、有宣传材料。

(二)加减分项目(累计最高限加20分)

1.因气象信息员工作出色,获国家、省、市或县级政府表彰,集体受表彰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个人受相应级别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2分。表彰奖励以正式文件或奖励证书为准。

2.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等方面有创新,并对本县乃至全市有示范作用的,加5—10分。

3.积极推进气象防灾减灾示范乡镇建设。获示范乡镇称号的加5分。

4.辖区内发生重大气象灾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信息员未尽职尽责或有明显过失的5—10分。

5.辖区内发生人为破坏自动站气象探测设施与环境事件的扣5分。

6.加分项目中同一类别不同等级的加分项目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加分。

三、考核说明

(一)考核时段。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考核依据。各乡(镇、街道)应在当年1215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考核评分表》电子文档通过电子公文系统上传至县气象局,同时上报纸质文件1份(加盖公章),并按要求附报相应凭据、证明及有关数据。

(三)考核程序。各乡(镇、街道)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自评,经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盖章后报县气象局,由县气象局牵头组织对上报情况进行复查或抽查,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最终考核得分,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结果运用。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单位,8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7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单位,未达到70分为不合格单位结果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并处于后三名的单位,在县绩效考核分值中分别扣去0.30.40.5分。同时,在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单位中,择优评出2—3个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先进单位和5名先进个人。

(五)年度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考核细则,由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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