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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355部

师宗县人民政府其他文件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师宗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师宗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5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和《曲靖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老办201643号)精神,结合师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老年法规、全面落实惠老优待政策、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我县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津贴补助发放工作。

二、发放对象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具有师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户籍,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对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

三、发放标准

80—89周岁的老年人保健补助为600元/人·年(50元/人·月),90—99周岁的老年人保健补助为840元/人·年(7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为3600元/人·年(300元/人·月)。高龄津贴标准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动情况,由县老龄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调整并公布实行。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申报

(一)凡具有师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户籍、年满80(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向当地村(居)民小组(离退休人员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办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经审查核实、确认无异议后,如实填写《高龄津贴补助审批表》,由申领人签字(按手印)后,报村(居)民小组审核签字,再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离退休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审查),逐级报县老龄办审批后发放,并在各级分别留存备案。

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信息填写准确后,须经监护人或代理人签字并留指纹确认。

(二)批准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名单,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群众监督。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知情人有权向各级老龄部门举报,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老龄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由县老龄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高龄津贴发放实行逐级审核、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三)老年人去世、户口迁出本地行政区域范围的,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及时报告村(居)民小组(涉及离退休人员报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填写《高龄津贴终止报告书》,报村(居)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离退休人员报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报县老龄办审批后注销,同时,从次月起停发该注销人员的高龄津贴。

(四)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变更补贴标准时,在年满补贴标准年龄前一个月,可向村(居)民小组(涉及离退休人员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填写《高龄津贴变更申请书》,报村(居)民委员会(涉及离退休人员报原工作单位)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离退休人员报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报县老龄办审批后变更,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按适用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五、发放

(一)高龄津贴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发放标准按月计算,按季度发放;死亡的,从死亡之日下月(即次月)起停止计算。

(二)80—99周岁高龄津贴采取银行以存折或银行卡方式发放。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长寿补助,由县老龄办在每年敬老节春节期间通过走访慰问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发放。

(四)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县内迁移的,在迁入地重新办理高龄津贴审批手续,同时注销原户籍地高龄津贴审批手续。

六、管理

(一)建立高龄津贴档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将辖区(单位)内年满80周岁以上人员纳入档案管理范畴,每年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并按年度装订成册、存档,存档期限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老龄办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工作,结合年度考核对各乡(镇、街道)高龄津贴统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

(三)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门要协同老龄部门做好高龄人口增减动态统计工作,确保津贴发放人口变动信息准确。

(四)财政部门要将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做到资金按季度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老龄办发放高龄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给予积极支持,并做好监督和管理。县老龄办于每年年底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高龄津贴补贴资金支出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七、监督

为确保高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老年人手中,保证此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的运行,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假冒领或截流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责任人追回所损失的资金。

(一)各级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保障和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接受社会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三)县、乡老龄部门要与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做到相关信息共享、互通,定期复核高龄津贴发放数据,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进行定期复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尤其要对申报人是否健在、户籍是否消除予以核实,努力做到津贴发放精准。

(四)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离退休人员主管部门或县老龄办举报,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县老龄办协调有关责任单位予以纠正。对骗取高龄津贴的,由县老龄办协调有关责任单位追回补贴金,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县老龄办予以通报,并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惩处

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补贴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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