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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355部

师宗县人民政府其他文件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师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师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9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曲靖市贫困县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曲办字〔201650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省级源头整合支出贫困县脱贫攻坚的意见》(云财农〔20187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已明确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即《师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推进精准扶贫实施方案(试行)》(师政发〔20178号)明确规定的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第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是指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坚持规划引领,精准扶贫,精准投向,精准脱贫;坚持职责不变,渠道不乱,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扶贫战略思想和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及脱贫攻坚相关政策,依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目标任务,切实解决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问题,瞄准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入口,确保资金重点投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产业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促使农村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能职责

  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县级成立师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统筹资金建设项目规划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 研究整合资金分配方案,确定资金投向,协调解决统筹资金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编制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全方位梳理统计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根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额度及投向及时筹集、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使用,制定完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资金会计核算和报账程序,明确乡(镇、街道)财政所的监管职责,指导乡(镇、街道)财政所加强对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按时上报结余结转资金情况,及时将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应收回的结余结转资金收缴国库。

  县扶贫办根据各乡(镇、街道)或县直相关部门的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汇总编制精准的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指导乡(镇、街道)编制精准的贫困乡(镇、街道)、贫困村(社)、贫困户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计划),协助各乡(镇、街道)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好各类脱贫攻坚项目,强化监督、指导和检查力度加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全县脱贫攻坚需要,编制精准的部门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县扶贫办,对统筹项目做好对上的衔接、申报与调整,协调、配合、指导乡(镇、街道)编制好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内的对口项目,确保与本部门编制的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一一对应,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规划(年度计划)内的对口项目进行审查,组织实施好由本部门实施的项目,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对镇、街道实施的对口项目要督促、监管项目质量和工程进度,做好技术指导,对对口项目负总责,项目完工后牵头组织进行验收。

第十条  乡(镇、街道)必须实事求是精准编制项目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好与县直关部门的协调对接工作,确保与部门编制的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无缝对接,精准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内的相关项目管理、监督使用好上级拨付的各项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发挥效益。

第十  县审计局负责对整合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  各乡(镇、街道)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结余结转清零机制,并按要求每月 5 日前向财政局上报截至上月末的结转结余资金情况。存在结转结余资金的部门、乡(镇、街道)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  县直有关部门要负责向上级部门积极汇报争取项目资金,确保取得上级部门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的全力支持

 

第三章  财政涉农资金申报和安排

十四  乡(镇、街道)根据本脱贫攻坚任务,围绕贫困乡、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出列考核标准和目标要求,对标对表按项目类别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提出精准的资金需求经县直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县扶贫办。

十五  县扶贫办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脱贫攻坚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汇总编制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和精准的资金需求,报县人民政府批复。

十六  县财政局对照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和精准的资金需求,结合可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数额测算后,与县扶贫办和县直关部门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十七  资金安排方案经批准后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文件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  乡(镇、街道)按照下达的项目资金额度组织项目实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使用、监管,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最迟也不得超过次年的2月份。

 

第四章  财政涉农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  对已动工的项目,县财政局在收到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开具的拨款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不低于已下达项目资金额度的30%,其余资金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对项目资金拨付2个月未动工的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对项目资金拨付6个月未动工的县级收回该项目资金重新安排使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二十  财政涉农资金的拨付方式:

(一)乡(镇、街道)脱贫攻坚规划(计划)及精准的资金需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根据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小组的批复及时将项目资金下达到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

(二)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按照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三)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预付项目工程款,首次预付工程款不得高于30%,项目实施结束尚未验收预付工程款不得高于80%资金结余结转超过 8%的,区分情况处理:当年净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回本级国库,统筹用于脱贫攻坚项目;连续 2 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回国库重新安排使用。

(四)项目工程实施结束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再付(除质保金外)工程余款。

二十一  在资金拨付和使用过程中,财政、扶贫和项目对口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职能,适时加强监管,发现擅自变更项目、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滞留项目资金的,应暂停资金拨付并责令项目实施主体单位限期整改。

二十二  各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计划)对标对表有效安排使用县统筹整合下达的各项涉农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一并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县财政局将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二十三  按照脱贫攻坚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二)农业产业发展。

二十四  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七)企业担保金;(八)其他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二十五  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街道)要与项目建设承包单位(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和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跟踪检查督促,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十六  需实行招投标和列入政府采购内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  乡(镇、街道)、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实行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报账制,项目资金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财政涉农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第二十  涉农资金需兑付到施工单位的,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直接兑付,需补助到农户的一律通过一折通系统直接发放。乡(镇、街道)相关站所将经审核手续齐全、合法合规的资金兑付依据及时报本地财政所,乡(镇、街道)财政所收到经审核完备的资金兑付资料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兑付资金。

 

第五章  财政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  县财政统筹整合安排的财政涉农资金及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要在(媒体)公共场所及行政村、自然村对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时限,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补助标准等实行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和受益村群众的监督,到村到户项目必须接受驻村工作队的监督。按照谁使用,谁公开;使用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监督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三十  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要每月底向财政、扶贫、项目对口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快督促项目建设进度,严把项目质量关,及时拨(兑)付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十一  项目完工后,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报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根据项目管理规定,提出验收申请报项目对口部门,项目对口部门接到申请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

三十二  财政、扶贫和项目对口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加强沟通配合,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分析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审计部门每半年(不超过一个年度)要对财政涉农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一列出清单移交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县纪委县监委负责对整合项目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对各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限制、干扰、阻碍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十三  县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乡(镇、街道)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虚报、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  当年脱贫出列的乡(镇、街道)或村(社)所有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扶贫办牵头负责对各乡(镇、街道)脱贫攻坚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全县进行通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三十五  本办法出台前有关制度(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师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师政办发201697)同时废止。

三十六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修订。

三十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