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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师环罚〔2018〕14号)

发布时间:2018-11-27 12:38  来源: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6924

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环罚〔201814

 

云南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6Q9Y5A

法定代表人:郭雪江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郊上马村43305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1810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师宗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1016日对你公司销售经理吴兆猛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师宗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师环监字〔2018-43号)和曲靖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窑头2018921日污染源环境质量日报表3份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1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罚告字〔20181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罚款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900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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