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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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4 16:58

云南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落实《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现将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财政惠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住经济大盘、纾困解难、助企发展系列决策部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通过调整优化2022年省级财政支持市场主体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倾斜支持关键行业关键环节、建立直达机制和激励引导等方式,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带来的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健康发展,有效支撑稳住经济大盘。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加力提效,精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聚焦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提速增效推进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住经济大盘,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落实见效,引导农业、工业、文旅、商贸、科技、金融等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特别是向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倾斜,全力支持稳住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在年初预算安排5亿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再统筹财力增加安排5亿元,聚焦支持中小企业扶优扶强和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加快构建创新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聚焦引导各州(市)加大优势特色中小微企业培育力度,对困难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水电气费予以补助,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补助州(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大文旅企业纾困发展支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10号)等政策规定,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约20亿元,对旅游高质量发展、文旅行业纾困帮扶、旅游业恢复发展等方面予以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加大农业领域纾困帮扶力度。通过有机农业绿色食品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根据行业部门通过审核、公示等程序确定的最终结果,对重点农业企业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贷款(实际获得贷款),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50%贴息,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项贴息政策;对2021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在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和冷链物流等农业重点环节实际资产性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商贸服务业纾困帮扶力度。调整优化既有资金支出结构,支持出台批零住餐企业稳定发展促进消费提质扩容若干措施,多措并举助力商贸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纾困。(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其他领域财政资金支出结构。统筹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促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各级财政统筹财力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州(市)、县(市、区)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补,采取预拨加清算的方式分批拨付,奖补资金严格用于支持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省级各行业部门、各州(市)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抓实抓好财政惠企专项行动各项具体措施,确保财政资金切实用到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的关键和有效环节,合力推动工作取得实效。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将各部门、各州(市)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资金安排和兑付情况纳入月调度范畴,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通报,督促纠偏整改。

(二)强化直达快享机制。2022年省级财政惠企资金纳入省级扩围参照直达资金范围,建立直达基层快速惠企机制。省级各行业部门、各州(市)要强化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禁截留挪用缓拨,按规定做好资金运行监控,促进政策效应及早发挥。

(三)强化资金绩效管理。省级各行业部门、各州(市)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监督检查,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对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的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

(四)强化政策评估完善。省级各行业部门、各州(市)要加强政策跟踪评估,及时完善针对性措施和阶段性支持重点,总结工作推进情况,提炼典型案例和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多渠道加大宣传,并适时报送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营造全省范围内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的良好氛围。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减税降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实施好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把减税降费与优化营商环境、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推动创新创业等有机结合,打好“减税降费+”组合拳,确保政策红利落地,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稳住全省经济大盘,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继续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政策。及时将新增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政策范围。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小型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省级财政统筹50亿元资金,加大对州(市)、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和基层“三保”。与税务、人行等部门加强配合,防范退税风险,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免缓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以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扣减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按规定以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税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以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扣减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按规定以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税费。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 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印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 12月31日,免征我省装机容量为 2.5万(含本级数)-5万千瓦(含本级数)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免征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2023年12月31日前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实施到2022年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保障基础。在省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以刘非常务副省长为组长,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参加的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工作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云南省2022年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州(市)和成员单位职责任务,运用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落细。

(二)加强宣传服务,扩大政策影响力。制定宣传服务工作方案,对标对表开展工作。创新宣传解读形式,采用线上线下并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并用方式,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多渠道、广覆盖开展减税降费宣传。会同税务、人社、工商联、行业协会等开展宣讲会、培训班、座谈会。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让企业精准掌握和享受政策。

(三)强化调研督查,防范化解风险。坚持到基层、下一线,到基层相关部门调研减税降费工作推进情况,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享受税费优惠等情况,收集整理企业对于优化政策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向基层和企业问需、问难、问策。配合省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聚焦减税降费工作组织领导、政策执行、宣传服务、税费征管、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四)做好资金监管,切实保障资金需要。做好留抵退税资金保障,印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留抵退税资金保障的通知》(云财办〔2022〕22号),坚持库款调度与留抵退税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将财政部下达的2022年中央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统一纳入单独调拨范围,提升库款调度频次和效率,及时拨付到县区基层,切实保障好各地落实留抵退税、减税降费和保障重点民生资金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留抵退税资金的监管,充分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创建留抵退税资金余额控制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库款运行监测分析。

(五)加大清理力度,严格规范收费。按照国务院“一张网”的要求和财政部统一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对全省范围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单管理,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设清单链接,方便社会查询,清单之外严禁收取相关收费。切实加大各类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力度,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实现问题“动态清零”,防止减税降费政策红利弱化。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减税降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

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好国家制定出台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用足用好涉及中小微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打好“减税降费+”组合拳,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中小微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保障政策红利直达快享至市场主体,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为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做好税收服务,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梳理推送税费支持政策汇编,编制中小微企业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充分使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创新宣传解读形式,精准开展税费政策宣传辅导,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传统方式与新兴方式相结合、广泛宣传与精准推送相结合,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政策宣传活动,提升政策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强度。利用税收大数据,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等载体针对性推送中小微企业可适用政策,强化对中小微纳税企业的个性化、特色化、定制化政策辅导,落实落细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涉税需求直达反馈等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引导中小微企业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掌上申报,进一步优化拓展税收服务的形式与渠道。(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继续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政策。及时落实国家关于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政策。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小型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集中退还。省级财政统筹50亿元资金,加大对州(市)、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和基层“三保”。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加强配合,防范退税风险,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落实力度。一是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二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三是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四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是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财政、税务、人行、发改、工信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2022年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健全完善财政、税务、人行增值税留抵退税联合会商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突出抓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落实,畅通工作联动、信息共享、联合宣传、调研督导、问题响应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全力以赴保障中小微企业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融资便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省实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共同推进融资便利专项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省财政加大融资担保补贴力度,从2022年6月1日起引导省融资担保公司、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担保实行“零费率”。支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并降低担保费,省级财政按降费的50%给予补贴。

二、工作措施

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范围和资金申报程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切实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降费让利。(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按照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相关要求,将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纳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办理。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惠企利民作用。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融资便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加快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切实做好金融助企纾困惠民相关工作,根据相关政策安排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的总体目标,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持续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着力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实效,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持续较快增长,信用贷款比重持续提升,首贷户数不断增加,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二、工作措施

(一)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执行好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要求。制定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操作细则,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即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落实好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额度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统一管理的要求,鼓励发放信用贷款。优化再贴现管理,探索建立再贴现申办和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挂钩机制,不断提高再贴现办理的覆盖面和便捷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推动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搭建申述平台、加强公示等措施,探索建立简便易行、客观可量化的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提升尽职免责执行效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普惠小微企业专项信贷增长计划,保障小微信贷投放规模;强化正向激励,增强业务开拓内生动力;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团队建设,充实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队伍。(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推动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贷款差异化定价能力,结合自身资金成本、业务成本、风险成本和客户综合贡献水平,优化定价模型,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督促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等政策要求,合理减少收费。多措并举提高市场主体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的获得感。(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年度普惠小微贷款增长目标,结合各项贷款投放安排,加大普惠小微信贷投放,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单列信用贷、首贷计划。持续深入开展小微企业首贷培育行动,不断完善针对首贷户的专属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案,构建“无贷户-首贷户-伙伴客户”的递进式金融服务路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设立首贷服务中心,推广已取得成功经验的模式和案例。(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强化科技赋能金融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将数据要素融入产品研发和服务推广全过程;优化风险评估和利率定价模型,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加大发放信用贷款,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等信贷模式,扩大金融服务半径,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便捷化和有效性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加大助企纾困金融支持。加强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合作,通过线下主动走访、线上服务平台推送、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等,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提高融资对接效率。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重点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落实金融支持受困行业、企业相关政策,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延期、续贷、调整还款计划等差异化金融服务,助力市场主体抵御疫情影响,稳序恢复发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推动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利用。加快推进云南省地方征信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等公共信用信息,逐步将纳税、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等充分开放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深化企业征信替代数据开发利用,逐步丰富云南省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加强地方征信平台推广运用,鼓励金融机构使用地方征信平台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技术,改进信贷审核和信用评价模型,增强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合理提高对中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首次贷款发放比重。(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推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发挥政策合力,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流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强化政策宣传。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以及线上线下融资服务平台等,主动将金融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推送至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及时收集、总结各地区、各机构典型做法,促进经验交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强化跟踪问效。持续监测各地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推进情况。将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列入信贷政策执行成效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对工作推进缓慢的机构和地区开展约谈、督导。(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融资便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三)

云南银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要求,引导辖内银行机构加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进一步提升辖内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强化首贷户服务,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努力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督促银行机构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指导银行机构充分评估疫情影响,通过安排专项信贷额度、调整绩效考核、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实施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行业的信贷资源倾斜和保障。强化监测考核,推动全省2022年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涉农贷款持续增长目标、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增速目标。(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做好接续融资安排。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指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指导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持续提升服务效率。督促银行机构着力保障疫情严重区域基础金融服务不间断,对受疫情影响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及时提供替代金融服务,并多渠道公告提醒,努力降低疫情给金融服务带来的不利影响。指导银行机构在疫情集中暴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阶段性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落实贷款调查和评审的,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采取“容缺办理、事后补办”等方式,以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督促银行机构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政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创新信贷服务模式。督促银行机构深入挖掘和有效利用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增加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信用贷款的投放。鼓励银行机构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法合规发展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强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加大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银行机构针对受疫情影响的特定区域、特定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专项纾困信贷产品,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指导银行机构强化科技赋能,依法合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开展流程和业务创新,积极发展线上金融,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完善内部机制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调整情况。指导银行机构结合实际情况阶段性调整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对相关信贷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考核不予扣分或适当减轻扣分。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度有机结合,畅通申诉异议渠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若分支机构相关业务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可减轻或免予追责。(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加强资源精准滴灌。推动深化“政银企保”衔接工作机制,完善全省运输、文旅等行业受困企业清单制管理,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会同交通、文旅、商务、人社、发改、工信、邮政等部门,对受困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群体的情况加强摸排,实时收集、动态更新受困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清单,及时推送至金融机构、组织开展常态化融资对接,进一步提高金融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主动做好宣传引导。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组织开展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助企惠民纾困政策宣传月活动。指导银行机构充分依托营业网点资源、网络新媒体渠道、官方网站、手机客户端(APP)等线下线上多种渠道,全面铺开我省金融助企惠民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切实提高市场主体对纾困政策的知悉度和获得感。加大金融产品宣介力度,有效提升产品服务知晓度,主动向企业特别是困难行业企业宣传讲解金融知识,提高企业诚信经营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帮助企业运用金融工具规避经营风险。(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有效加强信贷管理。指导银行机构科学把握信贷政策执行要求,对企业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要综合研判、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督促银行机构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加强资金用途审查和流向管理,防止贷款违规挪用。指导银行机构密切关注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产质量监测,足额计提拨备,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前瞻性做好风险预警及化解处置预案。(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组织保障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机构支持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检查,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对相关机构落实政策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切实提升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持续深化“政银企保”衔接机制,遵循“政府搭台、市场运作、银企保多赢”原则,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工作衔接机制,聚焦企业反映的融资疑点、难点、堵点问题,把政策解读、帮扶服务、政策落实送进门,做到“政策明”“能落地”“快兑现”,更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稳岗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落实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要求,推进中小微企业稳岗就业,助推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落实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对象,加快推进社会保险“降、缓、返”,及时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和就业见习补贴等惠企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应付尽付、即时兑付;加大企业职工培训实施力度;深入推进云南社会保险服务“康乃馨”行动和人社政策法规宣传“五进”活动,实施就业服务提质工程,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岗位保就业。

二、工作措施

(一)继续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二)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一是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医药制造等17个行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二是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稳岗返还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发放,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四)给予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的地区(以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为准),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大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实际参保缴费职工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条件,可以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五)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六)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成立职工培训中心,组织本企业职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开展技能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职工通过“展翅行动”提升技能,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中小微企业职工和培训机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金和就业资金、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资金中,根据年度职业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七)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九)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5人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的,按照其支付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吸纳就业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提供社保和就业精准服务。深入推进云南社保服务“康乃馨”行动和人社政策法规宣传“五进”活动,做好“一对一”精准服务。实施就业服务提质工程,针对企业需求,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各类企业和劳动者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提供用工招聘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组织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按照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的工作要求,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益意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好专项行动。要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数据共享、问题响应等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政策措施迅速落地落实见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精准把握政策措施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确保各项惠企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等收支情况监测,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物流保通保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工作部署,全力做好物流保通保畅工作,切实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精神、4月18日全国和全省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人民至上、聚焦重点、分类施策、规范流程、公开透明、狠抓细节”的要求,落实落细刘鹤副总理在4月18日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十项举措”,努力实现“民生要托底、货运要畅通、产业要循环”的总体要求,切实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聚焦过度管控问题,在保障交通网络畅通上持续发力。确保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应开尽开,严防关停问题反弹。高速公路服务区临时关停期间,要保留加油、如厕等基本服务功能。规范防疫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28热线投诉举报的作用,对群众反映的交通过度管控等问题,要即报即查、即接即办,避免矛盾积累。(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聚焦车辆通行不畅,在实施精准管控上持续发力。避免粗放管控,货车司机核酸检测结果要全国互认,有效期内不得要求重复检测。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和人员闭环管理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聚焦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在支撑区域经济运行上持续发力。围绕重点区域,全力畅通交通大动脉和物流微循环。用好用足通行证制度,备好建好应急物资中转站,确保重点交通运输枢纽正常运转。(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聚焦重点企业供需对接,在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上持续发力。加强供需对接,加强跟踪保障和区域协同。对重点企业采取优先运力支持、优先发放通行证、优先检测服务、优先安排装卸、优先配送等服务,确保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有序。(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聚焦从业人员利益诉求,在落实落细纾困解难举措上持续发力。用好已出台政策,更精准落实金融政策,大力推广货车司机免费核酸和抗原检测,关心关爱从业人员。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聚焦末端配送不畅,在提升物流配送效率上持续发力。指导邮政、快递企业科学调配人力、运力资源,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的储备,强化网络运行的监测调度,严防网络阻断造成邮件、快件的积压。(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聚焦防疫关键环节,在从严做好物流领域疫情防控上持续发力。指导物流运输企业、物流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邮政快递网点等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消毒消杀、佩戴口罩、核酸检测、接种疫苗、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要尽量避免司乘人员、船员与场站工作人员近距离接触,严格高风险岗位人员闭环管理,确保新冠肺炎疫情不通过货运物流渠道传播。(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聚焦基层实际需求,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上持续发力,上下联动、齐心协力做好各项工作。云南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组织保障

各地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要在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下,高效统筹协调各地物流保通保畅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省交通运输厅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农业农村、商务、卫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切实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聚焦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重点物资需求,以及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运输需求,主动靠前,按照一事一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切实做好物流保通保畅工作。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清欠活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省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7号)和《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把增强中小微企业获得感作为清欠工作的着力点和出发点,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落实、加大清欠力度,确保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全年清欠工作目标,力争清偿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排查、建立台账。聚焦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形成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拖欠(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欠款的排查核实并建立台账;省级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拖欠情况自查核实,建立台账反馈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省级部门情况及时反馈省减轻企业负担厅局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负办);省国资委对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欠款情况排查核实并建立台账;省减负办负责将台账汇总审核上报。做到应报尽报,避免漏报,严禁瞒报。5月底前,各州(市)、省级相关部门完成情况排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向省减负办报送纸质台账及电子台账。各州(市)、省级各部门上报的纸质台账需加盖州(市)政府、部门公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省级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二)锁定目标、集中化解。各州(市)、省级各部门对照台账逐一细化落实责任单位,无分歧欠款原则上发现一起清偿一起,确有困难的2022年6月底前明确还款计划,拖欠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必须在2022年底前全部清偿。对有分歧欠款,推动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省减负办定期通报化解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地方和单位挂牌督办、限期办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三)明确责任、挂钩督办。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6个省减负办成员单位分别对昆明、保山、版纳、德宏、临沧、普洱、丽江、文山、曲靖、红河、楚雄、怒江12个州(市)进行挂钩督办,各部门依次分别负责2个州(市)。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省商务厅对外资企业,省市场监管局对大型民营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减负办)对昭通、迪庆、大理、玉溪4个州(市)挂钩督办。各挂钩单位同时也是督查督办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挂钩联系单位进行督查督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指导、约谈问责。省减负办及时召开全省清欠工作专题会议,对各州(市)、各单位填报台账,统一清欠范围口径,规范台账、强化指导。对投诉件较多的8个州(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要求州(市)人民政府出具解决企业投诉问题承诺函及检讨书。省减负办视清欠工作推进情况,不定期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州(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对连续两个季度排名靠后的州(市),将提请省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排序进度、定期通报。省减负办严格实行周调度、月排名、季通报、半年督查、重点投诉件跟踪督办的工作制度。各州(市)、省级各有关部门每周四下班前将本周简要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工作进展及成效、存在的问题等)报省减负办,省减负办按照国家要求及时更新我省台账化解进展情况,同时上报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减负办根据每月各州(市)、相关部门清偿情况进行排名,按季度对清欠工作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并及时将动态情况和通报报送省政府领导。针对拖欠严重、清偿不力的,将向州(市)党政主要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通报具体情况,提请亲自牵头部署、实化措施,力争清偿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重点投诉件不被国家点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信息披露、约束惩戒。各州(市)、省级各部门要将清欠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强化考核与监督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情况的信息披露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云南证监局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依法披露逾期尚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信息。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做好商业汇票逾期信息披露监管。省国资委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将及时支付情况纳入企业内部绩效考核,强化监督问责。云南银保监局开展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大型企业所属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督促其规范发展,并加强业务指导。(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源头治理、严防新增。各州(市)、省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充分论证资金筹措方案,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规定落实到位,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涉及举债融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依法合规落实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省级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州(市)、省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观念,充分认识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设立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组长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云南银保监局为副组长单位,省减负办成员单位为成员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与省外办沟通协调,落实限制因公出国、出境相关措施。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地方积极做好本领域清欠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与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协同治理,将清欠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农民工工资。各州(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举措。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州(市)、省级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政治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协调联动,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各州(市)要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细化清欠活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所监管对象的监督管理,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化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州(市)、省级各部门要密切跟进工作进展,对整改清偿情况及时开展跟踪督查,重点对拖欠台账不实、清欠化解举措不力、清偿协议到期后无法落实等情况加强督查。对拖欠问题严重、工作敷衍搪塞的地方和单位,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和惩处力度。审计部门要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纳入审计工作重点,加强整改情况跟踪监督。2022年将清欠工作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四)强化风险防范。各州(市)、省级各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对拖欠问题传导效应等潜在风险的分析研判,密切跟踪、快速反应,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对舆情反应较多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明情况、加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注重工作方式方法,防止因作风简单粗暴等引发社会矛盾,积极稳妥推进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创新创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实做细创新创业服务,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地见效,助力全省各类创新创业群体成功创业、高质量创业,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优建强云南省创新创业平台,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群体整体水平,推动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平台对全省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大县全覆盖,对省级本科院校全覆盖,对省级重点园区全覆盖,对大学生、农民工、返乡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全覆盖,确保创新创业平台量质齐升。强化创新创业典型示范,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选树创新创业优秀典型,充分激发各类创新创业群体活力。统筹全省创新创业资源,推动资源共享,加强资源集聚,形成推动创新创业强大合力,团结引领广大创新创业者投身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创新创业平台全覆盖行动。摸清我省现有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底数,由各创新创业平台主管部门按地域分布、服务群体等建立名单管理。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加大对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培育力度。力争在2022年底前,新增10个省级双创示范基地、10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1个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9个省级众创空间、30个省级星创天地。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首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对进入省级序列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退役军人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前)

(二)开展存量创新创业平台提质行动。启动我省首届优秀创新创业平台遴选工作,从现有创新创业平台中择优遴选10个发展基础好、潜力大、示范作用强的创新创业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完善“达到条件就认、条件不行就退、成效突出就奖”的创新孵化载体常态化准入退出及奖励机制,建立“孵化器重点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重点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发展导向,对成功孵化或引进优质企业的孵化载体给予相应奖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前)

(三)支持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系列“贷免扶补”相关政策,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干部和留学回国学生)、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和从事种养业农民等群体个人担保贷款倾斜支持力度。对上述群体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深入开展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利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普查系统及退役军人建档立卡系统数据库做实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台账,全力推进大学生创业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开展创新创业个人典型示范行动。启动我省首届创新之星、创业之星评选工作,评出创新之星、创业之星共50名,每人奖励10万元,对评选活动和获奖人员开展系列专题报道。紧扣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选树“云岭工匠”20名,举办云岭工匠年度人物发布仪式和《云岭工匠》电视专题片制作宣传,开展云岭工匠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宣讲活动,广泛宣传创新创业先进经验,形成良好示范效应,激发各类群体创新创业活力。(省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五)广泛开展创新创业培训行动。以激发广大创新创业群体活力为主线,加强对双创孵化载体建设运营管理人员的培养。完善创新创业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优化创业环境,坚持把创业培训作为认识创业、引导创业、强化创业的有效手段。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妇女等定为创业培训范围,及时讲授创业知识,提升创业理论,拓展创业思路,增强创业信心,明确创业目标。(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推动联合办赛联合办会。依托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凝聚各创新创业活动赛事相关主管部门共识,统筹全省创新创业资源,联合举办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云南赛区、云南省农村创新创业项目创意大赛、2022年中国创新方法大赛云南赛区决赛等各大创新创业活动赛事,推动资源共享,加强资源集聚,形成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协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12月底前)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领导。充分发挥省、州(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作用,定期梳理制约创新创业的痛点难点堵点,开展疏解行动,督促限期解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财税保障。科学制定创新创业经费使用办法,强化资金使用效率,多渠道筹集创新创业资金。全省各级财税部门严格执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及时将减税降费的红利惠及创新创业企业。积极探索鼓励创新创业的特色财税政策。(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在孵科技型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服务等5类科技服务,在孵每家科技型企业年度可使用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0万元。在孵企业发生科技金融业务符合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条件的,给予相应的贴息贴费补助。鼓励双创孵化载体引进创业投资机构(含私募股权基金)落地云南。创业投资机构对省内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符合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条件的,年度综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科技厅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四)强化创新创业宣传引导。充分运用传统新闻阵地和网络、微信、手机 APP 等新媒体,借助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创响中国”、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举办的契机,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推动发展为主题开展宣传报道,弘扬创新创业的进取精神。引导群众识创业、谈创业,使创新创业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新闻办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企业培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要求,结合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创新驱动、市场带动、上下联动和持续推动,聚焦政策惠企、服务助企、环境活企,在我省分层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体。

2022年,培育省级专精特新“成长”企业1000户、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00户以上、力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60户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新增一批优质企业。聚焦工业“四基”领域、制造强国十大重点产业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产品等全国统一的筛选领域,结合具有我省特色的“三张牌”、烟草有色旅游等支柱产业领域,围绕产业链、供应链,挖掘、梳理、培育一批优质中小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结合我省现有产业链现状,重点招引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集聚云南,进一步“固链延链强链”。以产业园区为载体,推动关联度较高的企业入园集群发展,有序提升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2022年,制定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投资促进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组织一对一融资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建立“政银企保”对接机制。开设金融服务专栏,为全省1307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确定结对银行,量体裁衣定制金融服务。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用金融科技手段,提升信用评价和风险管控能力,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充分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抵质押物范围,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提单、保单、经营权、收益权、存货等动产和权利担保品抵质押融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国开行云南省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在业务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提供金融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国开行云南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云南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一系列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深交所、上交所和北交所上市融资,在新三板挂牌,支持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探索设立“专精特新”专板,为企业提供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培训辅导等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扩大债券融资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一批创新服务。围绕重点产业链,构建龙头企业、上下游“专精特新”企业、相关行业协会、行业专家在内的创新联盟,定期召开研讨会议,加强市场分析、行业研究,推动产业链创新发展。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面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探索开展供需双向“揭榜”,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各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从创新到运用全过程服务,组建知识产权服务专家团,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一批企业数字化水平。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培育推广一批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赋能应用场景,满足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数字化需求。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深度行活动,为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鼓励企业加快制造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等数字化改造,建设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推动实现精益生产、精细管理和智能决策。到2025年,打造40个以上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100个以上数字化改造示范项目、10个以上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一揽子人才培育。梳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需求,特别是核心技术研发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等方面的需求,依托第三方搭建高层次人才供给通道。探索建立专家志愿服务团队或服务工作站,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家辅导服务。通过“云品工匠计划”培训一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计划”培养一批、“高技能人才队伍壮大计划”培养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计划”培养一批等“十个一批”多层次技能人才培育,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培训,重点培育经营管理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配合)

(七)推动一批企业开拓市场。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展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南亚东南亚国家商品展暨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上海)工艺品在线交易节等展会,帮助企业寻找商机,拓宽视野和市场空间。依托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主动对接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广告助企行动。充分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云南分公司积极与总公司对接,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险支持,运用资信数据优势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云南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一整套助企服务活动。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省、州(市)、县三级“四套班子”领导挂钩联系范围,帮助协调解决问题,指导企业党建工作。组织开展“三进”市场主体活动,推动政策解读进企业、跟踪帮扶服务进企业、政策落实兑现进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定制专属服务包,提供个性化服务产品。组织全省公共服务机构选派“助企服务员”,推动本年度对全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地走访,为每家企业至少解决1项困难。扎实推进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和“一起益企”行动,创新开展助企纾困政策大讲堂活动,切实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和获得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省级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强化指导服务,各州(市)创造性提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务实举措,形成省级部门横向协同、省州(市)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合力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推动政策落实。推动《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等政策的落地,根据上位文件分工安排,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州(市)围绕财税支持、融资促进、上市挂牌、融通协同、研发创新、数字化转型、人才支撑、市场开拓、精准服务等方面,开展更有针对性的培育工作。整合省级各相关部门政策资源,推动省级涉企培育政策紧密衔接,紧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各环节,有效配置各类培育要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三)提高资金支持效率。优化财政有关领域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积极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纳入省级扩围直达资金管理,实现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在2022年初预算安排5亿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础上,再统筹财力增加安排5亿元,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优扶强,促进大中小型企业融通发展,引导各州(市)安排资金支持特色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助企纾困。(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要素保障。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用地保障,统筹考虑投资项目用地需求,科学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切实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生产用气,督促供气公司从工程建设、气源采购、用户服务、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开展工作,全力保障企业用户用气。强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电保障,积极争取南方电网公司支持,全力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电力供应需求。(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宣传推广。开展第九届云南省民营经济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立标杆、树典型,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功案例和各地支持发展的经验做法,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模式,引导带动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情况,营造良好发展氛围。(省政府新闻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复工复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围绕当前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增长、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等方面的若干政策措施,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因素影响,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落实“四个精准”防疫措施,统筹力量、整合资源、合力纾困,着力消除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影响,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快推进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确保“能复则复、能复快复”,助力全省稳住经济大盘和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靠前服务,摸排“四上”企业、重点中小微企业减产停产的原因,确定一批重点企业名单并派驻联络员,对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用工、资金不足、原辅料供应、产品运输等问题,给予优先尽快解决,助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开工建设,加快重点企业早复产、早复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二)保障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协同推进区域间、产业上下游有效衔接,针对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开展省际、区域间互保互助,合力抓好全产业链企业服务保障。突出重点企业以点带链、以链带面,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建立“手拉手”紧密型协作配套关系,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顺畅。突出生产要素保障,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全力以赴帮助企业生产要素、关键原辅材料和配套零部件供应,强化部省地多级联动,建立企业问题诉求协调解决台账,落实落细工作举措,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确保企业稳定生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大文旅市场恢复力度。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集中开发一批常态化、特色化文旅体验项目,打造更多文旅活动(产品)品牌。鼓励研学旅游、民俗旅游、红色旅游等文化体验游,开发一批适应游客需求的旅游线路、旅游目的地、旅游演艺、具有民族特色创意旅游商品。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开展夜间旅游服务,丰富夜间文化演出市场。(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强化消费政策供给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广大中小企业作用,进一步加大促消费活动力度,加强消费促进活动统筹谋划,突出以节兴商,开展好“云集好物”及“彩云”专题促消费活动,加快打造云南品牌购物节,稳住汽车、成品油、家电等重点商品消费,全力提振餐饮消费,鼓励州、市持续发放“彩云”系列消费券,营造浓厚的消费氛围。发挥会展带动消费、引领消费的作用,强化南博会、商洽会等平台龙头引领示范作用,引导组织各类中小商贸企业参加各类消费类展会及促销活动,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推动物流保通保畅。在已梳理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500多户我省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基础上,落实属地责任,突出保通保畅,在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下,合力抓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落实,确保“原料运得进、产品运得出”,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原材料供应、运营成本高等难题,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畅通实体经济循环。落实好《云南省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确保我省分路段、分车型(类)、分方向、分支付方式等多种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方式落地见效。按照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产品目录》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降低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成本。(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服务业困难行业帮扶力度。落实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2022 年对省内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减免3个月的基础上增加至减免6个月租金。督促指导各州、市按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将餐饮企业员工纳入重点人群组织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核酸检测给予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基金备付能力达24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可对当地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政策,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城乡商业体系建设。高质量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夜间经济发展,加快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及城市商圈错位发展,指导昆明市对标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标准,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城市核心商圈,搭建城市消费升级平台。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加快建设改造一批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新型乡村便利店,提高农村家电、汽车等重点商品供给质量,提升农产品上行能力,推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好行业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所管行业复工复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积极主动做好中小企业发展形势分析,组织制定各项具体措施、监督措施落实执行,做好市场预期引导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和各行业特点,推动困难企业复工复产。(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狠抓出台政策落实。加强政策落实的跟踪问效,确保国家和省级已出台的各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落细。对即将出台各项支持服务业、困难行业及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注重系统化、可及性,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让每一条政策看得见落的痕迹、听得见落的声音、摸得着落的成果,使服务业困难行业和广大中小微企业尽早享受政策红利、渡过难关。(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力促项目落地推进。加快重点项目行政审批审查进度,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作用,定期收集重大项目建设存在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千方百计加快建设进度,促进重点项目早建成、早见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困难行业有效信贷供给。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引导银行机构对因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主动减免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服务收费,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融通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切实贯彻落实《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推动大企业加强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更好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坚持部门联动、上下推动、市场带动,引导大企业通过生态构建、基地培育、内部孵化、赋能带动、数据连通等方式打造一批大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融通发展典型模式;激发涌现一批协同配套能力突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通过政策引领、机制建设、平台打造,推动形成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融通发展生态,有力支撑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固链强链。

二、工作措施

(一)推动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

1.推动协同创新。推动大企业、中小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校等组建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在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专利布局、绿色发展等方面打造大中小微企业创新链。鼓励承接科技重大项目,加强共性技术研发。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本省龙头骨干企业共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中心。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探索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机制和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流动到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创新成果转化。推动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数据库向中小企业免费开放,完善科技成果供需双向对接机制,促进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研发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在科技计划设立中充分听取中小企业意见,并支持中小企业承担项目。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中小企业创新产品,促进中小企业配套产品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标准和专利布局。推动大企业联合中小企业制定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协同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树立国际标准。引导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共同完善产业链专利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形成推广一批产业链融通发展模式

1.推动产业链资源共享。梳理重点产业链薄弱环节和大企业配套需求,按照产业链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对接,助力融入大企业产业链。推动大企业帮助配套中小微企业改进提升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产品可靠性等水平,巩固大中小微企业产业链。引导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品牌、设计研发能力、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等各类资源要素,共享产能资源。(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发挥大企业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大企业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高质量现代产业链园区。鼓励大企业培育内部创业团队,围绕产业链创办更多中小企业。探索搭建中小企业跨境撮合平台,依托大企业打造中小企业海外服务体系,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出海,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和水平,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中小企业配套支撑能力。同等条件下,将为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提供核心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优先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通过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搭建一批“小快轻准”低成本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解决方案和场景

1.发挥大企业数字化牵引作用。鼓励大企业打造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数字化服务平台,推动开发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小快轻准”低成本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解决方案和场景。建立包括标准、责任、评价、共享和可持续性等要素的利益共享协调机制,保障大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中的利益公平分配,提升企业协同发展意愿。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遴选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典型场景,提升产业链整体智能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通发展。鼓励大中小企业、商业综合体等探索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融通发展的新模式。精准把握个体工商户困难,开展企业携手个体工商户对接活动,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作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搭建专业化融通创新平台。鼓励各州(市)培育大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融通创新平台、基地,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引导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进一步提升促进融通发展服务能力,为融通创新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大学科技园及各类众创空间建设,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典型示范一批供应链金融解决模式

1.引导大企业加强供应链金融支持。统筹发挥“政银企保”衔接作用,组织产业链龙头企业学习商票保贴融资等先进经验,通过典型引路,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为上游中小企业确权,延伸核心企业的良好信用至上下游及配套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探索供应链金融新模式。选择1-2家具有普遍代表性的物流企业先行试点“运费贷”,成功后再选择更多企业进行业务推广。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拓宽抵质押物范围,便利小微企业融资。鼓励推广电子签章与在线确权,促进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对通过中征应收账融资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鼓励各州(市)积极探索给予激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全链条支持直接融资。引导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组合式联动投资,强化产业链整体融资支持力度,发挥资源集聚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增值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融通一批企业人才

1.强化人才培养引进。依托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培养一批创新企业家、先进制造技术人才和先进基础工艺人才。加大省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培养、吸引和留住骨干人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人才共享共用。推动大企业自建或联合社会力量建立人才学院、网络学习平台、公共实训基地等,打造专业化开放共享培训平台,加强对产业链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大企业、科研院所、公共服务机构技术型专家人才到中小企业兼职指导和“助企服务员”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人才队伍融通创新能力。引导大企业开展人才交流、培训活动,加强大中小企业人才理念、技术、管理等方面交流。组织省内企业家参加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主题班等,帮助省内企业家拓展融通发展视野,深化融通发展思维,提升融通对接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作机制,建立重点企业库、补链固链强链项目库及相关需求清单,强化省、州(市)、县联动,加强协调调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现有渠道对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给予积极支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优扶强,促进大中小型企业融通发展。(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挂钩联系。完善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中小)企业制度。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四班子领导成员要加强对企业的调研指导频次,畅通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引导企业深化融通发展思维,指导企业提升融通对接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开展系列“典型引路法”宣传推介工作,总结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经验做法,择优形成典型案例,通过简报或宣传推介活动等多种形式,推动各州(市)和企业进一步树立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理念,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合力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良好氛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融通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

省科技厅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激发企业创新驱动内生动力,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净增数达400户以上,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400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总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分别达7800亿元以上、6000亿元以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备案1000户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2022年起,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全年常态化推荐申报,根据国家申报系统开放情况,增加到2—3个批次集中评审。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常年受理审核推荐工作,在高新技术企业推荐过程中进一步简化审查内容,畅通申报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完善责任共担、成绩共享、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夯实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实行全年常态化推荐申报,2022年度新增入库培育企业力争达到1000户以上。根据《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自行组织本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受理、评审、公示等规范化工作,及时上报省科技厅备案。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的动态培育管理,进一步提高出库率,2022年培育库出库率力争达到70%以上。(省科技厅负责)

(四)全面开展“一企一策”培育服务指导工作。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分类,省科技厅组建技术、财务等领域的省级专家服务团队,对州(市)企业开展“一对一”指导服务。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同步组建本州(市)专家服务团队,与省级专家服务团队共同服务本州(市)辖区企业,指导帮助企业确立技术领域、相关核心知识产权、研发项目立项方向、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归集等,形成“一企一策”的专业化意见。根据“一企一策”确定的培育方向,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督促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申报和获得。(省科技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企业协同创新机制。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推动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供应链配套的中小企业联合开展科技创新,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在配套的企业之间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共建国家及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将科研仪器、实验设施、中试小试基地、数据库知识模型库等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企业开放,按照双方实际交易额的50%兑付科技创新券,每户科技型企业每年可使用创新券总额不超过30万元。(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第三方机构在科技型企业培育中的加持作用。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孵化载体面向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解读、知识产权申报等服务;鼓励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引进各类规范运作的社会化专业机构,参与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探索高校、院所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过程中的加持作用,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申报等方面,鼓励支持高校、院所、科技领军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合作。鼓励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委托高校、科研院所为本地区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评价。(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科技特派员及科研人员“双聘”激励机制。探索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机制和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流动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研人员“双聘”。同等条件下,择优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双聘”科研人员申报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科技型企业培育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8条措施(试行)》、《云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积极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各州(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的沟通,确保科技型企业培育各项优惠政策及时得到兑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研究制定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借鉴其他省(市、自治区)好的经验做法,结合云南实际,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政策体系,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倍增目标任务。(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营造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培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挖掘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树立尊重创新、尊重科技、尊重科技型企业的良好导向,在全省范围内营造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建立部门联动培育工作机制。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同,力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开展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的服务指导。建立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调度机制,不定期召集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研究科技型企业培育进展情况。

(三)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的督查通报。加强对各州(市)科技型企业培育情况的跟踪和分析,定期通报各州(市)科技型企业培育进展情况。各州(市)2022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是2023年度州(市)科技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树立“奖优罚劣”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导向。

(四)开展科技企业信息监测。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信息监测、统计及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2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情况。省科技厅及时掌握各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情况,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统筹部署。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融通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三)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更好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促进企业融资、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推广应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盘活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品,挖掘企业融资潜力,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将动产资源转化为信贷资源,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动产融资扩面增量,供应链核心企业范围不断扩大,形成融资长效机制。

二、工作措施

(一)发挥部门合力推广应用。组织引导有融资需求的民营、中小微企业积极运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通过平台发送融资需求。推广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用,进一步推动拓宽中小微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发展碳排放权配额、林业碳汇、排污权、订单、仓单、提单、保单、经营权、收益权及存货、活体畜禽等动产和权利担保品抵质押,进一步提高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工商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提升融资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相关政策、成效及应用宣传;优化动产融资业务管理流程、制度,积极拓展中小微企业动产抵质押范围,对资信良好、经营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建立起融资绿色通道;对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送的融资需求及时办理,提高金融服务的及时性、精准度和效率;积极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加强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创新,推广“政采贷”及供应链融资产品。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查询纳入信贷管理流程,做到规范准确登记、应登尽登。(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抓好重点突破支持发展。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政府采购部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通过系统对接实现全流程、高效率、可持续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作用,主动确认应付账款。各地要借鉴政府采购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成功经验,积极推广“政采贷”业务,在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中发挥作用。推广电子签章与在线确权,促进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商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应重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推进应用,积极协调政策支持和引导措施。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各地区积极探索给予激励。(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宣传推广。积极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等政策规定以及动产担保融资典型案例,鼓励发展动产融资。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应用的政策宣传、组织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财务管理。相关企业主管部门指导、推动中小微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建立现代企业财务规范,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增强中小微企业诚实守信意识,打击虚假融资、恶意重复抵质押、恶意转让质物等违法行为。(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